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巨大”,要是挪用上亿元可谓天文数字了。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宣判的一起挪用公款案中,被告人褚金弟从本单位挪出供他人使用的公款竟多达2.4亿元,且不收分文利息。令人吃惊的是,褚金弟做出如此举动,竟缘于对方一句“可以帮你平价购买别墅”的承诺。
44次挪用公款共计2.4亿元帮朋友解难题
2008年8月,褚金弟进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心”)工作,担任记账会计;2009年底直至2016年底案发,一直担任财管中心出纳会计。在财管中心,褚金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保管由该中心代管的辖区各村资金,包括记录银行日记账,录入记账凭证及银行对账等。2009年11月17日,褚金弟从上一任手中接手保管财管中心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具体履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对辖区各村村级资金的管理权和对资金收入、支出的审核权。
江苏苏州人朱一星与朱健系父子关系。2009年,朱健与他人投资成立了迅达投资公司(化名),从事投资业务,朱健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朱一星为了方便自己在投资上海房地产项目时能顺利融资,让儿子朱健把迅达投资公司转让给他,由他实际经营,虎门,朱健辅助,父子联手打点迅达投资公司业务。
朱一星与褚金弟早年就相识,是很要好的朋友,经常相约喝茶聊天。2013年3月,朱一星的一笔借款眼看到期,但因资金紧张无力归还。朱一星知道褚金弟在财管中心当出纳会计,经手大量资金,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褚金弟商量还钱的对策。
2013年3月初的一天,两人又像往常一样相约喝茶。聊天时,朱一星念起了苦经,称自己参与经营的同里湖山庄项目,以及在北京、上海的投资项目都存在资金缺口,难以维持下去。褚金弟安慰他一阵后,朱一星突然话锋一转,福永,询问褚金弟能否帮忙把财管中心的钱借给自己周转一阵,等渡过难关后保证如期归还。据褚金弟交代,他当时迟疑了片刻,但出于两人的交情和对朱一星的信任,最终还是点头答应了。
几天后,褚金弟便按朱一星授意,将财管中心的2300万元资金挪出,借给朱一星使用。朱一星果然信守承诺,于当年7月如数归还。
第一次轻而易举地借到褚金弟挪出的巨额资金后,朱一星仿佛傍上了一位“大金主”。此后,每当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时,他总是第一个想到褚金弟。而褚金弟也十分爽快,对朱一星的每一次要求都有求必应,全部予以满足。
卷宗显示,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的3年多时间里,褚金弟、朱一星、朱健经预谋,利用褚金弟担任财管中心出纳会计、在履行村账镇代管职责的过程中负责保管本单位法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转账支票的职务之便,采用擅自开具银行金融凭证、加盖上述资金专户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等手段,先后44次挪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公款共计人民币2.4亿元。
一笔笔巨款被挪出后,被朱一星、朱健用于投资经营、股票交易、购买理财产品及偿还因从事营利活动所借款项。刚开始,朱一星父子没给褚金弟添麻烦,一直信守承诺,哪怕是付高息向身边的朋友借钱,也会想方设法按期归还财管中心的钱,这也是这种非法的巨额借款行为一直延续了3年多时间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到了2016年10月,朱一星父子的资金链出了问题,导致后期借用的巨款彻底无法归还。褚金弟这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下慌了神。那段时间,褚金弟无数次地打电话给朱一星,催要欠款。但此时的朱一星父子早已回天无力,至案发时尚有303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
挪用巨款背后并非交情和信任那么简单
“采用擅自开具银行金融凭证、加盖相关资金专户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等手段……”起诉书指控褚金弟挪用公款的犯罪手段时这样表述。公章对外就代表着一个单位的承诺和责任,多年从事财务工作的褚金弟不可能不清楚在涉及单位巨额资金相关凭证上加盖公章意味着什么。那么,究竟是什么驱使他知法犯法、铤而走险呢?随着对此案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褚金弟挪用公款的原因并非出于交情和信任那么简单。
同里湖山庄是个纯别墅项目,规划造别墅160幢,且大多数为独幢别墅。该项目位于吴江区同里镇东侧同兴路与迎燕路的交界处,距苏州市中心20公里、上海80公里,地理位置相当优越。巧合的是,朱一星第一次开口向褚金弟借用公款的理由正是用于投资该项目。
朱一星向褚金弟借钱时,一直提到投资经营同里湖山庄项目。闲聊中,褚金弟也表示出了一直想在此处购置别墅的想法。朱一星马上主动示好,当场拍板说可以平价卖给褚金弟,褚金弟一听便动了心。
朱一星毕竟是在生意场上混迹多年的老手了,他当然明白借这么多钱光是一句承诺肯定不行,还得祭出真金白银。
2013年8月26日,朱健打电话给褚金弟,让其提供一个银行账号给他。褚金弟问朱健什么意思,朱健回答说,向他借了这么多钱,想感谢他一下。于是褚金弟便拿着女儿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并把卡号告诉朱健,朱健当天便向卡上转了10万元。同年12月,朱健再次向卡上转账7万元。2014年10月,朱健与褚金弟取得联系,并把一个文件袋放到了褚金弟的车上。褚金弟打开一看,里面装着6万元现金。
东窗事发后仨“主角”均判十年以上徒刑
轻信平价买房的承诺,又贪恋一笔笔好处费,褚金弟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直到朱一星父子再也无法按时归还挪用款时,褚金弟才知道平价买房的承诺是骗人的,而那23万元的好处费比起自己即将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微不足道。
2017年3月20日,走投无路的褚金弟主动向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投案。3月28日,褚金弟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6月9日,朱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6月29日,朱一星被取保候审。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75万元,其中包括褚金弟家属退出的25万元。
2017年10月,该案被起诉到法院后,关于3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问题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涉案期间财管中心系某局的下设机构,褚金弟系财管中心的出纳会计,负责“村账镇代管”村资金的支出。吴江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褚金弟虽系合同编制的派遣工作人员,但其作为财管中心的出纳会计,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而被告人朱一星、朱健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法院认为两人向褚金弟提起挪用公款的犯意,且由两人通过转账最终完成涉案款项从财管中心账户转移,系共同与褚金弟对挪用公款预谋并实行犯罪,依法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关于贿赂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朱一星、朱健为了让被告人褚金弟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多次送予被告人褚金弟钱款共计23万元,褚金弟和被告人朱一星、朱健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吴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金弟、朱一星、朱健共同利用被告人褚金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被告人褚金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一星、朱健共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3万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2018年9月28日,吴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褚金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朱一星、朱健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三个月和十五年。同时,将暂扣于吴江区检察院的涉案款项人民币7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褚金弟、朱一星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955万元,朱健对其中的20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所得受贿款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褚金弟、朱健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健在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地位作用方面均小于褚金弟和朱一星,可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中关于朱健的部分改判为:朱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他二人均维持原判。
◎公诉人说案
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贪欲私念的催化剂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李琳
被告人褚金弟与朱一星父子非亲非故,也没有参与过朱一星父子的任何经营活动,却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先后44次把单位合计2.4亿元的公款借给父子俩使用,且未收取分文利息。在刚接手此案时,作为承办人,实在觉得很费解。褚金弟家境普通,却自愿承担如此高的风险,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他到案时交代的所谓交情和信任,实在不足以成为他铤而走险的动机。这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带着疑问,我们展开了细细审查和层层讯问。随着审讯的深入,一个个谜底逐一被揭开。“款项借给朱一星父子,是因为朱一星答应我如果购买同里湖山庄别墅的时候,可以便宜,我很心动,而且一开始朱一星父子都是借了就还,信誉很好。此外,主要是收取了他们的好处费。”随着褚金弟悔不当初地和盘托出,一幅内外勾结转移公款的场景在我们面前展开。
原来,朱一星一开始就以平价买房作为诱饵,而出于侥幸心理的褚金弟则认为只要朱一星父子能按期归还钱款,就不会被单位发现。后来,朱氏父子总是以投资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一次次向褚金弟提出借钱要求,而褚金弟则在侥幸心理、平价购房和后期“打点”的诱惑下,将一笔笔巨额公款悉数挪给朱氏父子使用。2015年之前朱氏父子一直信守承诺,想方设法如约归还财管中心的公款,这也是这种非法巨额借款行为一直延续三年多的主要原因之一。2015年以后,朱氏父子的资金链出了问题,借款期开始拉长,直到2016年10月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后期借款共计3030万元无法归还。
可以说,朱一星是整个挪用公款行为的起意者和指挥者,其儿子朱健明知褚金弟和朱一星预谋挪用公款,仍积极参与转账,且挪用款项中的大部分是经过朱健或其所控制的公司账户最终完成了转移。依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打击的三种情形,即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挪用公款风险度的高低区分了不同的入罪门槛。本案属于系统内外勾结作案,之前大部分笔数挪用时间均未超过三个月,因此庭审时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挪用公款的数额和共犯的认定上。我们认为,对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使用的三种用途的认定,不应仅根据行为人挪出公款时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还应结合客观的使用性质予以判断。尤其是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对行为人是否明知使用人真实用途,应结合挪用公款双方的关系、使用人的从业经历、具体预谋过程和公款流向过程、有无催讨、利益输送等方面证据材料,综合确认挪用公款的类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公诉意见。
办案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财管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都保管在出纳褚金弟手里,财管中心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都是由褚金弟去银行领购并保管的。“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是不允许印章和票据都保管在一个人手里的,但一直以来都是这么操作的。”同为财务人员的褚金弟的同事一语道出了财管中心财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贪欲私念的催化剂,监管的弱化给违法犯罪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也削弱了国家工作人员对腐败的防御心理。财务人员作为国有资金的核算和监控人员,掌握着国家的“钱袋子”,责任重大。本案提醒有关单位:要注重加强财务管理和印章管理,强化有效监管和制度执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挪用钱款,从源头上避免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