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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三年能不能起诉(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原副标题:民事民事诉讼时效如下表所示(2018正式版)

作者 | “LAW家丁”社会公众号

一、新一代民事民事诉讼时效如下表所示

二审 时效五年。 3年时效。皮肤受到危害要求索赔的、转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品consideration的、延付或Fayl房租的、暂存钱财被遗失或损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典院关于民法典第七条时效制度若干个问题的说明 3年时效。因环境问题损失索赔提控告讼的。(环保法42条) 4年时效。因吉夫卡保险合约和技术外贸合约起诉或仲裁庭的。(劳动法129条) 最久时效。从权利受侵犯之日20年提出申请财产保命 人民调解财产保命。高等法院应在48小时内做出判决,判决保命的,应尽快继续执行(提出申请者必须提供借款)。提出申请者如果在采行保命举措后30日内控告(民诉101条)48小时内做出判决,判决保命的,如果立刻继续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命或先予继续执行判决置之不理的,可以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批捕 高等法院应在接到控告状或书面控告后7日(工时若干个规定第6、7条) 提出申请圣吉龙县继续执行 高等法院应在立案刑事案件后二审判决前采行(民诉意见建议106条) 报告书送抵 亚洲地区。适用于于受送抵人不知去向或用其它形式难以送抵的。自收到报告书之日经过60天(民诉92条) 之非。适用于于难以用其它形式送抵的。自报告书之年份满3个月(民诉267条) 答辩期 亚洲地区。高等法院应在批捕之日5日内将控告转复本送抵原告,原告接到之日15日5日内发送原告(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之非。答辩期30日,并可提出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高等法院应在接到异议之日15日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继续执行民诉的若干个规定第5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如果补足不少于30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高等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高等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提出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于其它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提出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提出申请调查取证 提出申请高等法院调查取证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高等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向当事人送抵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接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5日内做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提出申请鉴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增加、变更民事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证据规定34条)(劳动法说明一30条) 变更民事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提出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民诉意见建议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如果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高等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在提出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高等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用通知书通知到庭。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建议155条) 提出申请回避3日内以书面或书面的形式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置之不理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提出申请行政复议,高等法院应在3日内对行政复议做出决定。(民诉45、47条) 罚款拘留行政复议5日(工时若干个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延期(民诉83条) 二审工时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还需延长的,报上级高等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批捕之日计算工时(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计算工时,工时若干个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典院关于严格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个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民诉意见建议170条) 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刻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民诉164条) 之非刑事案件。对判决、判决上诉均为30日,并可提出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高等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期限 原审高等法院接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抵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接到上诉状后15日内5日内送抵上诉人;原审高等法院在接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高等法院。(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二审工时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判决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工时若干个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再 审 再审提出申请期限6个月内6个月内提出。(民诉 200、205条)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高等法院应在接到抗诉书之日30日内做出再审的判决。(民诉211条) 高等法院审查再审期限(民诉204条) 再审工时 再审刑事案件的工时继续执行第二审或第二审工时规定(工时若干个规定第4条) 执 行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期限 申 请强制继续执行期间为2年(民诉239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中止 在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继续执行程序若干个问题的说明27条) 通知被继续执行人期间 高等法院立案继续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继续执行人收到继续执行通知书。 继续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自接到继续执行通知书之日十日内提出 次债务人的继续执行异议期间 继续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接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高等法院不审查异议。(继续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继续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15日内审查并做出判决(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法》继续执行程序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5条)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民 诉225条) 对继续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继续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高等法院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15日内15日内向人民高等法院提控告讼。(民诉227条) 中止继续执行后控告期限 人民高等法院依照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判决对异议标的中止继续执行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自判决送抵之日未提控告讼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判决解除已经采行的继续执行举措。(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继续执行程序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15日内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继续执行程序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建议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建议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十五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继续执行程序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26条) 继续执行举措期限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高等法院继续执行被继续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判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给予被继续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继续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高等法院应在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后5日10日内向高等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报告书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在拍卖七日前报告书;拍卖不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的,应在拍卖十五日前报告书。 高等法院应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它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借款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它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判决期限10日内,送抵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高等法院判决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难以移交的情形外,应于判决送抵后十五日内(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在60日内再行拍卖。 第三次拍卖 第 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应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高等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7日内收到变卖报告书。自报告书之日 60日内 继续执行工时 民事诉讼继续执行按应在批捕之日6个月内执结,非诉继续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工时若干个规定第5条) 提出申请上级高等法院继续执行期间6个月未继续执行的,可向上级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被继续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自接到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书之日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对该财产未继续执行完结 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继续执行,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自接到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书之日超过六个月六个月未继续执行 的。(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继续执行程序若干个问题的说明,11条) 不受期限限制(民诉254条) 劳动仲裁庭 时效 劳 动争议提出申请仲裁庭的时效期间为1年1年仲裁庭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法第27条) 审查立案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且告知仲裁庭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法第29、32条) 答辩期 接到仲裁庭提出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庭委员会接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第14条) 反提出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提出申请者,被提出申请者在答辩期满后对提出申请者提出反提出申请的,应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庭应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年份、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仲裁庭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庭委员会立案仲裁庭提出申请之日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庭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控告期限 接到裁决书之日15日内向高等法院控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法第48条) 展开全文

二、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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