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因此,对超出“一户一宅”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并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有如下情形之一,报市或县政府批准,可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需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导致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依据“一户一宅”原则,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
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因继承之外,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城镇居民是不可以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的。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
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没有法律依据,更无政策支持,与土地制度是相违背的,因此,小产权房是不能发证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向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因此,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地手续的,无论规模大小,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记明原农村集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