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张天一与邹广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邹广明将一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转让给张天一,转让金为25万元。
因该房屋为邹广明作为被拆迁人的回迁房,在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正式产权证书,仅有一份临时产权证明,故双方约定,房屋后续的更改过户手续由张天一自行办理,但邹广明应无条件给予协助。
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01年10月,张天一向邹广明支付购房款15万元,邹广明出具收条予以确认。2002年4月,张天一再次支付8万元,邹广明出具了第二张收条。
2002年7月,张天一支付1万元,邹广明出具承诺书,载明剩余1万元作为由邹广明承担的办理产权所需费用的押金。2014年3月,该房屋产权证书已办妥,登记在邹广明名下,但邹广明并未通知张天一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事还是张天一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后方才得知。
张天一多次催告邹广明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均未理睬。张天一万般无奈,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讲述了事情经过。冠领律所经过研判后接受了委托,并委派在合同法律领域经验丰富的邢东朋律师、王瑞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一旦提起诉讼,邹广明有擅自处置涉案房屋的可能,届时将对张天一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在和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后,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邹广明协助张天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保全。
诉讼过程中,邹广明提起反诉,称房款还剩2万元未支付,张天一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购房合同不生效,请求法院判决张天一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5万元。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1、购房款已结清。张天一支付的最后一笔1万元款项有邹广明承诺书证明,剩余未支付的1万元也经承诺转为押金,邹广明称房款剩2万元未支付没有依据;
2、协议书已生效。签订合同后邹广明便将应交付的房屋各种手续交付清楚,协议书内容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无悖,故协议书已依法生效;
3、邹广明的反诉请求均建立在合同关系未生效的前提下,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均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邹广明协助张天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驳回邹广明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