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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属于行政确认吗?中国相关问题

是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的材料。”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房屋分割中属于全体业主合法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屋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记入房屋登记簿,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3所需材料编辑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房屋登记申请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村庄房屋平面图;(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批准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对村民房屋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对公告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