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通过私信问我各种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比如:安全吗?有保障吗?会不会被强拆吗?手续如何?深圳的小产权房和其他城市有什么区别?小产权与旧改什么关系吗?等等……。各种和小产权相关的问题。
通过几个月的查史及整理,把深圳从改革前夕至今40年里,涉及小产权房及用地的政策法规,整理了一下,(约有一百五六十条,包括:土地改革、小产权房起源及类型、处置、城市更新、以及合法外用地的未来等)整体上来说,算是对深圳小产权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吧!
小产权房说到底也是房地产的一种,既然是房地产,那么地的问题就是绕不过的话题了,所以说房不说地,纯属耍流氓!
今天先开始讲小产权房的地——集体土地的来历及变迁。
中国农村土地法变迁
中国农村的土地总得来说历经了三个时期,,从封建土地主阶级所有制,再到农民土地所有制,最后是集体所有制。
1、封建土地主阶级所有制
在解放之前,中国的土地基本都掌握在剥削地主阶级的手里(封建阶级所有制),在封建剥削土地制度下,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70~80%的耕地,他们以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则只占有20~30%的耕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根源之一。
因此,解决土地问题、没收地主的土地给劳动人民,已成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广大劳动人民的迫切要求。
2、农民土地所有制(私有制)
2.1、土改初试:《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
1947年9月,西柏坡举行的全国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因为当时还没有全面解放,所以《大纲》仅在解放区推行。尽管如此,《大纲》是新中国的第一的土地法。
《大纲》其中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方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欠地主富家高利),把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全部由乡村农会接收,然后统一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下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2.2、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
《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尽管《共同纲领》,尽管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内容还是法律效力上来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了,所以《共同纲领》也称为临时宪法。在后来的很土地法及正式的宪法上,很多基本原因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和发展的。
2.3、第一次正式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
《改革法》正式规定: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都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制度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到此,《土改法》把土地分成了,国有和农民私有两类。
3、土地集体所有制
3.1、农业互助组,最初的集体化尝试!(1950~1953年)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农民有了自己的地并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乐业了,里面还有很多的问题存在,比如缺少农具、耕牛、实际劳力少、等等问题……。
1951年12月15日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协议(草案)》在《协议》的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至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但由于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农业生产互助组分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和长年互助组两种。
3.1.1、临时互助组
临时互助组,一般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
3.1.2、长年互助组
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些,一般七八户或十几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工副业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
这个时期,相比与家庭独立经营,整体的生产能力上去了。农业互助组阶段,除了长年互助组会有一些共有的财产之外,各种生产资料及土地还是属于农民私有制的!
3.2、农业合作社,集体化初步形成(1954~1958)
土改以后,土地分到农民手里后,农村很快又出现 了“分化“,那些劳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穷困的,宁愿把手里的地卖了。而劳力强的,富裕的农民想发家,又把穷人的土地买到自己手上来……,土地往富人一边流,平均分下去的土地又平平均了。如果任其下去,还是会穷的穷,富的富啊!据记事史料记载:一些穷苦的农民,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把粮食借给他他们渡过荒年的;那些没有劳力耕地的老人,生病在床的寡妇,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替她们耕地种作的……
在新中国,既要让农民富裕,又要避免再回到贫富两极分化的路上去,是个难题。有什么办法避免呢?
只有靠三个字:集体化!
那么,这条路要怎么走呢?
首先,把几亿农民都组织起来,组合到许多的“集体组织“中去,再进一步解决产生贫富悬殊的生产资料——土地问题。
发动农民把已经分下去的土地、耕牛、农具……再交回来,重新组织到“集体“中去。
只有这样,地是集体的地、田是集体的田,打的份子是集体的份子,农具、耕牛……全部都是集体的,农民一起劳动,一起分配,才不会有哪家贫,哪家富,哪家有剥削哪家 ……
这样就铲除了资本主义的土壤,消灭了“不平等“,最后就可以实现千百来多少圣贤希望的”天下为公“的愿望!
农业合作社分为两种形式: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二者按归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2.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也叫土地合作社。简单说的就是:社员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土地及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的合作社,入股根据社员完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同样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
3.2.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期的高级社基本上都是由初级社升级而来。高级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土地及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
进入“高级社”之后,农民的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全部无偿转为合作社所有,农民唯一可以支配的就是那5%的自留地,便也仅仅是经营收益权而已,土地还是属于合作社所有的。
3.3、人民公社,集体化正式全面化(1958~1979年)
1954年起,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盲目的热情下,出现“一大二公”推合作社运动。1958年,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正式全国全面人民公社化。
如果说合作社是自愿参加可自愿退出,那么人民公社则是带强制性的。
至此,中国所有农村土地正式归属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有些地方连那最后5%自留地的经营权都收归公社了!
3.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1958~1978年,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在历经了几次大运动之后走到了尽头!
1978年冬,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先河。次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如果说城市改革是从深圳开始的,那农村的改革就是从小岗村开始的!
1982年农村正式全面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是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同时,八二宪法还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虽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房屋却是属于农民所有,农民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这个便是农民房最初的交易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