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总有人不信邪。小到生活类谣言,大到整治性谣言,集资房 统建房 小产权,屡见不鲜、屡控不止。这两天,在网上就看到一篇关于购房客户扭曲事实在网上发帖诋毁房产中介、恶意造谣的事件,最终法院判决其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维持至少一个星期。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其网上言论损害中介公司名誉,存在一定过错
01
双方各执一词
【买家说】
中介公司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没有主动对房屋结构进行说明,造成其在完全不知涉案房产系砖混结构的情况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说】
买家发帖内容歪曲事实,引发了一批负面评论,造成中介公司的商业信誉严重受损。
02
事情起因结果
今年4月,江某在中介公司的房源里看中了位于集美的一套房产,很快与房屋产权人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产权过户后,江某却以房产不是“框架”结构为由向中介公司主退回中介费,遭到拒绝后,便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社交网上发表“人生处处都是坑,买房找中介请擦亮眼睛,一定不能找某房产”的文章。
中介公司发现该文章后,马上与江某取得联系,要求删除,但未得到回应。据了解,该帖内容中公布了中介公司的公司名称、住址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信息。中介公司认为该帖歪曲事实,引发了一批负面评论,造成中介公司的商业信誉严重受损。为此,中介公司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江某及某网络公司删除损害中介公司的帖子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名誉损失、维权损失共计6.12万元。
江某则认为,中介公司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没有主动对房屋结构进行说明,造成其在完全不知涉案房产系砖混结构的情况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且在约中介公司商量解决办法之时,中介公司未正面积极回应及处理。中介公司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江某也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及赔偿违约损失共计8.08万元。
0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江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言论,使用“无良中介”等有失妥当的文字,且该言论阅读量较大,已经对中介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从江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可以看出,江某已多次查看房产情况,对房产情况应有一定的了解,即使江某对中介公司有纠纷,也应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损害中介公司名誉的言论,存在一定过错。经过几次调解,江某同意在某网络公司的社交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且维持至少一星期,同时撤回要求中介公司退中介费及赔偿的诉讼,中介公司也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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