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昱锦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许可经营的实体店、官方网站、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中使用WU YI FAN(以下称作吴亦凡)大幅照片用作广告代言,为自身所经营的茶饮项目进行商业推广宣传,吴亦凡起诉广州昱锦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海淀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认定广州昱锦公司构成侵犯肖像权,判决广州昱锦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据悉,这是海淀法院近年来在肖像权纠纷案件中判赔额度最高的案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吴亦凡系知名华语影视演员、流行歌手。广州昱锦公司与吴亦凡之间不存在品牌广告代言关系。
2017年,梁江,广州昱锦公司在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有吴亦凡的正面半身像图片并配有广告语与吴亦凡手写版签名以及该公司产品品牌介绍、工艺、合作方式、产品的详细介绍内容。2017年9月期间,认证主体为广州昱锦公司的微信公众号“MOOTEA末茶”推送多篇文章,使用多幅吴亦凡肖像、吴亦凡打印体名字和手写艺术签名作为文章配图,并在图中配有二维码及广告语。2017年10月期间,认证主体为广州昱锦公司的新浪微博加V认证微博账号“末茶MOOTEA官微”发布了头条文章和微博内容使用吴亦凡肖像,微博内容配图中显示广州昱锦公司将多幅吴亦凡肖像张贴或放置于其所许可经营的品牌实体店面门口进行商业宣传。此外,大众点评网及原告公证录像取证显示:位于江苏、广东、福建、河南、山西的20余家“MOOTEA末茶”实体店铺使用了吴亦凡的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广州昱锦公司未经肖像权人吴亦凡许可,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及品牌实体店铺宣传广告中,将吴亦凡的肖像大量用于该公司“MOOTEA末茶”品牌及产品的商业广告宣传和推广,且使用方式为将吴亦凡作为商业代言人推荐其“MOOTEA末茶”品牌及产品的代言广告形式,以凭借吴亦凡在相关市场群体中的品牌影响力与产品号召力直接推广其“MOOTEA末茶”品牌及产品,具有以营利目的使用肖像的明显特征,严重侵犯了吴亦凡的肖像权,故广州昱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州昱锦公司辩称吴亦凡主张的相关品牌实体店使用其肖像与该公司无关,法院认为吴亦凡通过现场摄像及公证取证等形式举证证明相关“MOOTEA末茶”品牌实体店在店铺中使用吴亦凡肖像,从相关证据中显示这些实体店铺装修风格基本相同,而且在店铺内使用吴亦凡肖像的代言广告形象基本一致,具有明显的品牌加盟关系特征,而在广州昱锦公司发布的文字宣传中也表明该公司存在品牌加盟业务,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中发布的吴亦凡代言广告形象与前述品牌实体店铺中使用的吴亦凡代言广告形象相同。在原告初步举证证明广州昱锦公司与前述品牌实体店铺之间可能存在品牌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广州昱锦公司未就该事实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故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推定前述品牌实体店铺中使用与广州昱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中相同的吴亦凡代言广告图片系该公司许可使用所致,故法院对该公司前述无关联性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广州昱锦公司停止侵权,在该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连续三日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判令赔偿吴亦凡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关于法院判令广州昱锦公司向吴亦凡进行了高额的经济赔偿,对此法院认为,吴亦凡作为当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艺明星,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广州昱锦公司在本案中并非毫无修改地直接使用吴亦凡的肖像或者将吴亦凡的肖像图片作为配图使用,而是将吴亦凡的肖像图片修改成产品品牌代言的广告形象,而且配上吴亦凡的手写签名及推荐语,容易使相关公众形成对广州昱锦公司与吴亦凡之间存在品牌产品代言关系的误认,而且使用范围广泛,不仅包括通过互联网方式使用,还包括众多品牌实体店铺中使用,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加大侵权制裁力度。此外,依据一般常识,明星进行品牌产品代言通常比单纯地许可使用肖像的市场价格更高,企业以品牌代言方式使用明星肖像比单纯配图使用明星肖像的获利更多,虽然吴亦凡向法院提交代言人协议中体现市场价格的市场领域并非餐饮领域,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吴亦凡在品牌代言方面的市场价位,故法院以吴亦凡肖像的许可使用市场价格及侵权人可能因此而获利的情况为基础,光明,综合考虑广州昱锦公司的各项侵权情节,判定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