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4月18日上线,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购房群众的预购房款直接存进许可证上的指定托管账户,开发商不能随意支取、使用。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交款账户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的托管账户是否一致。
本报讯 市住建局于4月18日上线了“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购房人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资金、分期付资金、一次性付资金和银行按揭贷资金、住房公积金贷资金等各项购房资金)得到保障,预售资金流向更加透明。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预购房款通过售楼部的专用POS机,直接存进了许可证上的指定托管账户,开发商不能随意支取、使用,托管机构会随时动态关注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情况,并委托监管银行与监理机构对开发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我国自从90年代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以来,由于缺乏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个别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没有完全按要求使用在工程建设上,导致商品房不能按时交付,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要用于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和具体手段,给房地产开发商留下了随意使用预售资金的空间,由此带来以下风险和不良后果:一是开发商重复预售或抵押贷款后再销售;二是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用在其他项目造成资金短缺而停工,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三是“延期交付”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已经成为困扰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
原市住房保障局从2018年6月份开始起草《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监管工作的原则、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托管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借鉴了天津、杭州、常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具体做法。明确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纳入监管范围。
今年1月份,市住建局联合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针对我市房地产实际情况,市住建局经请示市政府,于4月17日印发了《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监管办法》的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至此,我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监管当中的漏洞。
根据新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自2019年4月18日起,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具备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项目、商业和住宅混合体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选择是否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选择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前期物业措施说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商品房户室面积信息表》、《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后,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同时按照《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不选择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石碣,除提供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之外,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必须达到项目主体封顶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随着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推开,今后购买商品房时的流程会有一些小变化。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还需签署《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预售资金将直接划入托管机构的账户,这样购房人的预购房款就相当于锁进“保险箱”。因此,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交款账户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的托管账户是否一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实施后,将在三个方面对我市房地产行业产生积极影响。一是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购房人风险防范意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厚街,促使开发商将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建设,按期为购房人交房,加快办理产权。二是规范开发商的开发行为,防范楼盘出现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能更好地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环节,保证建设工程如期完工,有效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过度开发、造成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施工企业的建设资金也得到了保证,农民工的欠薪问题也可以极大缓解。三是规范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开发商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是一种违规行为,是房地产监管整治的重点。预售资金监管将使开发商快建、快销商品房,主动及时向市场输送房源,对平抑房价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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