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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取之小产权房拆除如何赔偿于民是为了用之于民

  光明网评论员:自六月中旬“不动产登记已实现全国联网”的大消息公布后,房产税的脚步声似已隐约可闻。今天(7月23日)又有媒体分析称,房产税或因地方推动而加快立法进程。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提法始于十年前,源自《物权法》颁布时提出的“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近年来每隔几年就掀起一个舆论小高峰。话题引人注意的原因,一是在于,它看作房产税征收的基础性工程,将影响房地产调控的长期走向;二是在于,它被舆论赋予了反腐利器的角色,认为可以“以房控人”,认为官员隐性资产由此可以大白。

  以不动产登记和房产税反腐的讨论多见于2012和2013年,正是“房姐”“房叔”“房爷”接连出现并形成社会现象的时候,房产登记的议题,正好解大众情绪之渴。但随着近几年来反腐风暴的强化,和体制内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的刚性化,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冀望已经纾解,话题粘连度已经降低。换句话说,在现在的环境下,如果官员还能在个人事项申报中隐瞒房产,那么在不动产登记中做手段就更不是难事。

  相比较而言,房产税的市场调控和增加税源讨论正在凸显。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多向度的,短期目的是控稳房地产市场,抑制囤房炒房;长期目的则是按照通行的国际经验增加地方税源,使地方政府逐渐和土地财政相剥离。近几十年来,地方债务压力逐渐加大,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获得的资金难以弥补债务负担。地卖完了之后,只能将注意力放在卖地面盖出的楼上面,所以新闻才说,地方推动是房产税加快立法的重要动力源。

  无论是作为房地产市场或整个经济的调节手段,还是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新设税种,房产税目前事实层面上都有了势在必行的势头。但这离不开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即,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税的开征,应该伴随着公共服务种类的增加和所有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作为地方税税种,房地产税的设立和开征,应该是地方公共服务升级的契机,而不应单单成为抽去了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稳定庞大的税收来源。

  尤其是,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按照法理和国际惯例,房地产必须是以个人私有为前提。但作为土地公有制的国家,私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并且政府收取了大量土地出让金,出租时间是30—70年不等,相当于已经收取了租金。在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情况下再缴纳房产税款,首先需要一个明晰的法理解释,以备在司法中应用。

  其二则是,在土地出让金上叠加房地产税,就更需要公共服务给纳税人的叠加性回报。从征收房产税的一些国家来看,房地产税都被用于纳税人所在地的教育、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上。房地产升值的程度紧密相关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金的使用效率,房地产税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呈现良性循环。因此,对于我们的房产税立法及其配套政策而言,确定如何征收、如何使用房地产税的政策讨论过程,同样是确定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监管税金使用、监督政府征收和使用的过程。

  总的说来,房产税立法,不应该仅仅着眼于从纳税人这拿走什么、怎么拿走,更应该始终悬设价值目标,聚焦于如何用之于民、还利于民。这是任何现代税收的法理和情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