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原告与五名被告为同一栋楼的邻居,这栋六层高的楼房竣工于上世纪末,属于老旧小区,楼里的一部分业主也上了年纪,因此安装电梯成了这栋楼里大部分业主的共同心愿。
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后,2017年11月,该栋楼全体业主对本楼安装电梯提出了申请,并递交了全体业主集体签字的申请表,居委会和业委会也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018年,在经过各项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书面意见及建议的情况下,住房保障局下发了将该栋楼列入2018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8年7月,电梯加装工程开始进行勘测施工,但出乎意料的是,原本已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的两户一楼的业主却突然改变了主意,认为施工队在楼门口打洞阻碍了正常的交通,并认为其是违法施工,对电梯施工进行了阻挠。
眼看着申请了大半年的电梯加装在即,并且也已经投入前期相关费用共计18万余元,却因为一楼业主的突然“变卦”而使得工程全面停工,电梯加装完期无望,该栋楼的七名业主一气之下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一楼“变卦”的五名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即电梯施工方能够继续该栋楼的电梯改造工程。
五名被告业主却辩称,自己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妨碍七原告的事实,第三人的权利应由第三人即电梯施工方主张,而且他们阻碍的并非是加装电梯这一行为,而是在阻碍施工队的非法施工。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而且,被告的其中两名业主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亦在电梯安装申请表上签字,表明其对该栋楼加装电梯事宜亦是同意的,现被告方反悔并实施阻挠,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电梯安装是第三人实施的,但原告方是三至六楼房屋的产权人,第三人是根据原告方的委托而施工的,因此原告方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要求被告方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