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首付购别墅,母亲私下过户给儿子,弟弟起诉姐姐腾房,法院判姐姐限期搬离!看到一个案子,跟大家聊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怎么避免亲属之间的这类房产纠纷?通俗易懂说法律,请关注收藏,一起评理说法!
福建某法院公布一起弟弟诉姐姐腾房的案件,某套别墅原登记在母亲名下,由母亲和女儿共同居住。多年后母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现弟弟起诉姐姐要求搬走。姐姐主张房子是她借母亲的名字购买的,购房的16万首付是她出的,是母亲瞒着自己把房子过户给弟弟。法院认为,现在的房屋所权是弟弟的,姐姐主张的其它问题与本案无关。判姐姐限期搬离案涉房屋。大家注意“姐姐主张的其它问题与本案无关”的这句话,其实是告诉姐姐,你的诉讼方案错了,一会我分析姐姐是怎么错的。
关于这个案子,法律以外的事杨律师不评价,只谈法律问题!
首先,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原来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过户给儿子确实不需要女儿同意就能做到。现在弟弟作为屋所有权人要求姐姐搬离,姐姐以自己出了16万首付,借母亲名字购房为由,要求驳回弟弟的诉求。先不说这个说法是真是假,这个方案就是错的,败诉很正常。因为即使真有借名购房的事,也是姐姐跟母亲之间的事,跟弟弟现在的起诉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这就是法院为什么说“与本案无关”的原因。
姐姐和母亲之间如果真的是借名购房关系,要另外起诉主张权利。姐姐应该在知道房子被过户给弟弟或者弟弟起诉后,另案起诉弟弟和母亲,主张这次过户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过户。另行起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先中止弟弟起诉她搬离的案子。如果另行起诉能胜诉,弟弟就不是产权人了,自然就无权要求她搬离。
当然,另行起诉的案子,想胜诉是需要证据的,光有出资的证据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与母亲之间有借名买房约定的证据,这种证据,书面协议证明力最强,录音、证人、聊天纪录也可能一定证明作用。如果这方面的证据不足,仍会败诉。
总之,不管是基于借名购房还是其它原因,如果姐姐对这个房屋有出资,在房屋不登记在自己名下时,最好就相关权利义务提前形成书面的约定,不要以为亲属间就不会发生纠纷,很多涉房纠纷都是发生在至亲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