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小产权房是唯一财产,如何执行,更成为摆在法院与执行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
近日,六合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置了一所小产权房。
杨康(化名)承包了某项目的瓦工、木工及钢筋工工程,并将承包的工程钢筋工部分转包给林祥(化名)个人进行施工,收取了林祥1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开工一段时间后,林祥却发现,杨康与工程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
林祥很是郁闷,你这不是耍我吗?所以一纸诉状,将杨康告上法庭,要求杨康偿还保证金10万元。
法院判决杨康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林祥工程保证金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杨康并没有履行返还义务,甚至还跑得无影无踪,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执行法官在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杨康名下还有一栋两层的小产权房,当即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用以偿还保证金。
到底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它和一般的房子有什么区别吗?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乡镇政府发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既然没有真正的产权,怎么还可以拍卖呢?
当然可以啦
陆小法特意帮大家找出了
江苏省的最新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换而言之,如今小产权房也可以作为一种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了!
这并不是六合法院第一次拍卖小产权房,早在去年,就曾拍卖一所小产权厂房,拍卖款用以偿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