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从案件类别、案件性质、诉讼标的、行政级别等四个维度,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等《管辖规定》明确的特殊案件类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亿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省法院管辖。
1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明确的特殊类型案件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亿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海关行政行为的案件。沈阳中院(知产权法庭)仍集中管辖发生在除大连外其他13个市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继续发挥好立足沈阳辐射全省,守好知识产权保护防线的作用;大连中院管辖发生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上述类型案件。
特殊类型案件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将下沉至基层法院,由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鞍山市千山区法院、抚顺市东洲区法院、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丹东市振安区法院、锦州市古塔区法院、营口市西市区法院、阜新市海州区法院、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铁岭市银州区法院、朝阳市龙城区法院、盘山县法院、兴城市法院等15个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