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KANG
律师解读
一、关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直接损失”的理解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上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申请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法条讲解:首先“建筑物重置成本”指的是重新建造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通俗地理解,就是被拆房屋重新建设的建筑价值(成本价),该成本价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其次农户本应获得的拆迁安置权益也属于赔偿范围,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农户必定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二、赔偿标准:
首先,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对农户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要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基础,兼顾其他被拆迁人已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当地政策规定及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统筹考虑房地产价格变化因素,确保当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再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
三、赔偿方式:
在房屋损失的赔偿诉讼中,如果农户的诉讼请求只是判令支付赔偿金,但从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合法权益有保障的角度看,赔偿义务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农户对货币赔偿或房屋调换的选择权。要尽可能保障农民的产权调换权益,避免因房价上涨、一味的采取货币赔偿,导致难以有效保障农户的居住权益。
首次明确了农民在遭遇违法强拆申请赔偿时,可以要求房屋赔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调换,也可以要求货币补偿,选择权在农民手里。
史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