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物为“上海嘉定区某小区房产,建筑面积69.05平方米,评估价3114155元,起拍价2180000元,保证金430000元。”
王先生说,他对该房产很感兴趣,决定参与竞拍。2021年1月27日上午8时许,他交纳了43万元的保证金,最终以218万元的价格成功拍下了该房产。
根据2021年1月27日,《成交确认书》显示,司法标的物处置单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京东网”;网络拍卖竞价结果为“王先生在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下方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同年2月4日,王先生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账175万元,交易附言为“(2018)粤13执475号”,结清了房款。
住户拒绝腾房
法官称“《拍卖公告》写明
涉外地房产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并建议民事起诉
尽管拍得了房产,但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入住成了难题。他说,他前往自己拍得的房屋,要求住在房内的被执行人腾出房间,但遭到拒绝。他联系惠州中级法院,要求执行局强制执行,但被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告知,《拍卖公告》写着“因涉外地房地产,故本次拍卖标的物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王先生:“我很纳闷,如果无法强制执行,为什么要进行公开拍卖?”
王先生说,他多方投诉后,2021年7月,惠州中级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供电、供水单位对该房屋停水停电,但因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表示无法到场,让他自己去协调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强制停水停电。他说,他多次前往小区,但对方以法官未到场为由拒绝。
2021年11月17日,王先生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建筑面积“69.05平方米”,证书上还盖着“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他说,他想依法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后,再要求执行局依据房屋产权所有,对占有房屋者进行强制执行,但惠州中院法官建议他向上海嘉定区法院起诉。
民事起诉被驳回
房屋所有权被占有、使用、收益
等均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再次请求执行被法官建议撤拍
2022年,王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起诉,但被法院驳回。他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再次被驳回。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鉴于上诉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对所有权所应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等均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不符合起诉所应具备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王先生说,“惠州中院的执行法官明知道我的案子是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却还让我另行民事起诉,我不理解他为什么这样做。”
2023年,王先生拿到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他认为惠州中院再也没有不强制执行的理由,没想到却收到了执行法官电话,对方让他撤拍。
通话录音
法官称“要么自行清场,要么撤销拍卖”
不负责清场的拍卖标的价格相对较低
根据2023年3月17日录音显示,一名工作人员说,他们曾处理了一批上海的房子,王先生的是其中一套。并表示,王先生拍得的房子,公告有提到“外地房产不负责清场交付”,价格要比负责清场交付的拍卖标的物价格要低,“你也看到相关的条款。”
法官得知王先生已办理产权证后,表示两种处理方案,分别为撤销拍卖,或王先生自行清场,并称“撤销拍卖,可以就利息进行赔偿”,但遭王先生拒绝。随后,法官称,法律上有“自甘风险”,王先生再次明确拒绝撤拍。
法官说,“我们执行的其他房产都有‘不清场’条款,也都没有清场,如果现在清场,对其他的买受人也是不公平的……这批房产是异地的,异地房子我们都是不清场的。”
双方围绕该问题进行讨论后,法官再次强调,“一种方案是撤拍,法院就相关利息进行补偿;第二种方案就是你自行清场。”
王先生询问,如果执行局不采取强制措施,他还有那些合法、正常的方式,可以让他住进自己的房子?法官建议王先生再次向上海法院起诉非法占用、排除妨害……
对此,王先生说,执行局称不负责清场是因为市场成交价低,他认为不合理,“拍卖本身就是市场竞价,所有人都能竞拍,我愿意花这个价钱买,别人不愿意买,所以价格低,和成交价是否低没有关系。”
惠州中院执行局
房子比市场价低
拍卖公告明确此条件
竞拍人接受了
3月31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惠州中级法院执行局焦姓工作人员,他说,王先生购买的房子之所以公告有“因涉外地房地产,故本次拍卖标的物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是考虑到当时受疫情影响等比较复杂,“房子比市场价低,拍卖公告明确这个条件,他接受了这个条件,结果现在又要求法院清场。”
拍卖公告写“不负责清场交付”是否违规?
焦姓工作人员说,前些年全国各级法院,都有一部分这样的情况。王先生对法院的执行有意见,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撤拍是由法院提出的还是王先生提出的?工作人员说,法院做判断,撤拍最后肯定是由法院来决定的,法院会判断整个事实,“我们对王先生进行了一些程序引导,因为很多问题要通过程序,最终由合议庭法官来做综合判断。”
律师说法
“因涉外地房地产,本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的公示条款无效
被执行人若拒不腾房
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刘东晨说,本执行拍卖案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的“因涉外地房地产,本院不负责清场交付”的公示条款无效。
当被执行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清场交付。若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有关房产,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拍卖公告注明“因涉外地房地产,本院不负责清场交付”。刘东晨说,根据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该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拍卖成交的财产法院应当移交买受人,且移交期限为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15日内。
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也明确规定要求以清场移交为原则。另外,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8条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