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强烈的死亡忌讳传统,多数人并不会主动立遗嘱。这会不会损害被继承人的权益?代位继承背后的立法价值是什么?有效继承人范围的扩大能否推动更多老年人被妥善赡养?增加侄甥继承会产生什么影响?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近日对有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明确法律关系:
继承权利取得并不以实际赡养为前提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曾在2019年4月报道过一则新闻:广东深圳一位孤寡老人蔡某去世后,他名下一套房变成了无主房,因为老人无儿无女,一直由侄女照顾直到为他养老送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将房产的70%产权收归国有,而根据当时的继承法规定,侄女并不在遗产的继承序列中,30%产权的获得也是基于她对蔡某尽了赡养的责任。从本案可见,因为没有继承权,即使侄女赡养了老人,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分得部分财产。且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所得多少并不明确,需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多数财产仍要收归国有。
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看来,“财产‘充公’并不符合大众的继承心理”。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加了侄甥的代位继承权就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把财产留在本家族内部进行传承才是民法典扩大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考量。“继承方面的法律是民事法律中修改最少的,财富在家族内部传承也符合中国传统继承机制,立法时用了很多民间的智慧。因此继承这块的法律规定在彰显价值引导性的同时也应该遵循公序良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持有相同观点,“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人,不仅有利于引导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对被继承人进行生活上的照顾,而且扩大了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继承权的范围。”
但不少人认为赡养和继承应该相辅相成,赡养义务也应列入法律规定,不尽赡养义务就享有继承权利是不合理的。
对此,孙若军指出,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规则中,有具体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明确规定,但是,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的确立依据的是身份和血缘,并不是以赡养为前提的。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了基于三种情况的赡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而这其中法律只规定了近亲属之间的赡养关系,侄甥子女不属于近亲属,所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杜江涌表示。
被继承人权益保护:
遗产不应成为赡养老人的“诱惑”
民法典第1130条中提到:“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有人觉得此条法规可视作侄甥赡养的强制性条款。对此,杜江涌认为,这条法律并不能必然推导出侄甥作为代位继承人就必须要尽到赡养义务。如果这个被继承人只有侄甥的时候,他们应尽到一定的赡养职责,但这个并不能上升为一种赡养义务。我们不能把遗产作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赡养的“诱惑”或前提,不能规定先履行赡养义务才能列入到继承人的范围,这种导向是不合适的。
实际上,民法典虽然新增了侄甥继承的规定,但要真正达到继承条件并不简单。首先,要求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遗赠,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即排除了被继承人自身的意愿;其次,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全部都已不在世,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三,侄甥男女的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如果孤寡老人仅存的侄甥对其不管不问,老人由非继承范围内的人赡养,又该如何分配遗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刘纯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该司法解释充分给予了法官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分配遗产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适当”不局限于比继承人分得少,继承人以外的人甚至可以分得比继承人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督促继承人积极主动承担起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责任,同时对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鼓励或“奖励”,这也是鼓励社会不同群体多多关爱照顾老人。
引导正确赡养理念:
专业养老居家养老结合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赡养老人是义务不能推诿,至于老人有没有遗产、遗产多少和分配给谁都是他自己决定的事情,不能以此作为我们履行或者不履行赡养义务、尽力多少的认定。”杜江涌指出,遗产于继承人而言是一种额外所得,从情理上和从法律上该对家人怎么做,尽好自己的本分,这才是法律想要倡导的价值。
“从发展的角度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将逐步实现由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承担,如此,继承遗产需要与赡养挂钩的理念也会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淡化。”孙若军说道。
对于民法典继承编未来的发展方向,杜江涌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继承要更多尊崇被继承人的意愿,未来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会越来越多;第二是身份关系在继承中的依存性会越来越小;第三,随着我国社会救济措施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继承除了和个人发生关系以外,和单位、公益机构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多。”
受访专家认为,未来理想的养老模式应该是,以个人赡养为前提,家庭赡养为主力,国家赡养为补充。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和配套设施来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养老的作用,把专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结合起来。在专业化基础上加大养老社会保障力量,老有所养才不会成为对继承人的苛责,而是全社会的责任。
民法典@你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