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关心共有产权住房的人们来说,这是一条大新闻。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东省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共有产权住房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是什么?
何为“共有产权住房”,即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简单说,就是购房者和政府或相关机构共同买一套房,购房者按照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这样,购房人可以花费相对较少的金额购房,同时,日后可以逐步从共同产权人增购产权,最终可以完全占有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
《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下称申请人、承购人),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在面积方面,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价格方面,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可以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评估价格,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由供应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
根据《征求意见稿》,购房人与相关机构共同持有房屋产权,承购人的产权份额由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决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下称代持机构)。同批次、同楼栋推出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各单元产权份额分配比例原则上保持一致。
如有因特殊原因,承购人产权份额占比确须低于50%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各地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
公租房、经适房可被盘活为共有产权住房
同时,为了加快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征求意见稿》要求丰富供应主体、拓宽筹建渠道。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按合同约定自行管理或交由政府统一管理,由各地自行确定。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六种:一是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三是通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五是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六是其他途径筹集。
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此外,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受赠、受让)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不符合住房申购条件的,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
如果想卖掉手中的份额,要注意什么呢?《征求意见稿》要求,承购人必须先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允许,并与新承购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按照规定,新承购人与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满1年的,无申购意向的申请人,各地可按本意见自行制定盘活方案。
规范共有产权准入制度不动产证注明持有份额
为了让共有产权住房真正服务有需要的市民,《征求意见稿》要求规范准入制度,规定“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等。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除了保障供应和规范申请,在分配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轮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供应对象的配售排序,可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在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自行开展配售工作,其他渠道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由代持机构在组织开展配售工作。
承购人应与代持机构签订购房合同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额”的注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