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此案
原告:谢某、董甲
原告:董丙、张某
高等法院该案
事例阐释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
第四十四八条 成立定居权,原告应选用口头订下定居权合约。
定居权合约通常主要包括以下条文:
(二)写字楼的边线;
(三)定居的前提和明确要求;
(四)定居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十四九条 定居权不得转让、继承。成立定居权的写字楼不得出租,但是原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成立定居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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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童启鑫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