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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说称
刘某芝向二审高等法院控告允诺:1.允诺高等法院司法机关撤消刘某芝和刘某杰间的受赠合约亲密关系;2.诉讼费用由刘某杰
刘某杰裁定允诺:撤消二审,否决刘某芝诉讼允诺或VM288。历史事实和理据:刘某杰二审明确提出刘某芝刘某杰未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九百四条明确规定的文本,且撤消权已少于时效。
刘某芝坚称,一致同意二审,不一致同意刘某杰的裁定允诺及理据。
高某刘某杰的裁定允诺及理据。
高等法院查明
刘某芝与刘某喜系夫妻亲密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家庭成员,即刘某杰、刘某亮、刘某兰。第三人高某系刘某兰之女。1984年,刘某喜去世。1999年,刘某兰去世。2002年,刘某芝D公司(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通州区A号房屋。
另查,2007年5月14日,刘某芝(转让方)与刘某杰A号(以下简称A号房屋),建筑面积刘某杰赠与。
庭审中,关于涉案A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刘某芝诉称该房屋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由刘某芝、高某及刘某亮刘某杰称2007年、2008年在该房屋居住过。刘某芝及高某对刘某杰所述的居住使用情况不予认可,并称刘某杰只有在过年时回家住两三天。
关于《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及履行情况,刘某芝、刘某杰及高某141695元刘某杰并未实际给付,并均认可该合约性质为受赠合约。
刘某芝与刘某杰系母子亲密关系,刘某杰对刘某芝刘某芝主张撤消其与刘某杰就涉案房屋间的受赠合约亲密关系,司法机关予以支持。
刘某杰
本院经审理查明:A号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刘某杰所持“房产所有证”上仅盖有北京D公司公章及“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产权专用章”,各方当事人陈述A号房屋为小产权房,一直由刘某芝
2021年9月18日,高等法院对刘某芝本人进行了询问,刘某芝认可控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控告书是本人签字。
裁判结果
撤消刘某芝与刘某杰间就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的受赠合约亲密关系。
房产辩护律师靳双权点评
刘某芝虽与刘某杰签有《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刘某芝、刘某杰及高某均认可刘某杰并未按协议实际给付转让款,刘某芝的真实意思系将A号房屋受赠刘某杰。经高等法院审查,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刘某杰所述的“过户”未经过有权机关进行登记,现房屋并未根据受赠合约完成交付,仍实际为刘某芝占有、使用,在此情况下,刘某芝可行使任意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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