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全县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由征收部门统一出具、管理、结算。
第三条:房票只作为安置地点、产权面积等事项的凭证,不能作为有价票据予以流通、交易。
第四条:房票在县城规划区内,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购买商品房后使用。购房期限(房票使用期限)为本年度或3个月内,签订征收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第五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为房票使用人,实行实名制,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第六条:手持房票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时,县政府鼓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易售价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且在提供安置房源上不准设限。
第七条:房票遵循先购房后开具原则。被征收人凭房票申领表、征收协议、购房合同、不可变更的备案证明单开具房票。
第八条:征收户签订征收协议后,根据房屋征收主体面积(原房屋面积大于360m2的,按不超过360m2的面积计算),家庭成员购买商品房时,以实际购买的面积享受购房补贴,允许将其中的一套指定到他人名下(面积140㎡以内)。结合近半年度商品房销售备案均价,建立购房补贴浮动机制,确定具体征收项目购房补贴价格(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测算核定为准)。
第九条:房票办理流程。
1)征收户选定房源,签订购房合同后,到征收局领取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申领表。
2)填写购买的商品房信息及指标使用情况,开发企业盖章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人、包保单位、征收局项目负责人、及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3)凭房票申领表、征收协议、购房合同、不可变更登记的备案证明单,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无误后,征收部门开具房票。
第十条:房票结算流程。
1)开发企业与征收部门结算时,需提供房票、与其对应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单到征收部门,与原房票存根进行核对。
2)完善资金结算申报表。开具房票人核准房票后签字、分指负责人或者被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予以确认、审计机构第三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