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法律责任部分是这样规定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也就是说对于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面临着统一的整治结果,那就是退还土地和拆除房屋。注意,这里指的土地,既包含了农用耕地(包括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还包括其他农用地,比如荒山、荒坡、滩涂地等农村土地,可见国家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的重视程度。
也可以理解,因为农用地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农业生产,这关系到我国国民的口粮安全。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都保证不了,怎么确保十四亿国民的口粮安全?18亿亩耕地红线,可是我们口粮的生命线。
但是,我国农村非常广阔,用地情况也很复杂,为了满足农村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以后这几种占用耕地建房的情况将是合法的:
虽然国家对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房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但是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利用农用地的,特别是一些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情况下,一些农用地是可以占用的,不过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能不占用耕地的就使用村内荒山、荒坡地等,确需占用耕地的优先考虑一般耕地,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农用地转用手续来实现用地需求,只不过需要严格执行“占补平衡”,也就是占用了多少农用地,就需要从别处补足同等质量和面积的农用地,不过占补平衡并不是我们个人来完成的,而是由给我们审批土地的主管部门以年度或季度为单位统一完成的。
这种建筑并不是用于我们生活居住的,而是在划定的农业项目区,建造的直接服务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比如用于满足大规模生产种植的农作物种苗、苗木等,就需要我们一些专业的育苗栽培设施来规模实现,比如工厂化作物栽培当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房。还有养殖行业中用于孵育的畜禽舍等,以及农业生产中的生产看护房。
不过这些用地并不是所有的农用地都可以占用,对于占用面积和位置都有相应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以农业设施用房名义,私改成住宅、农家乐、大棚房等情况。
也就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比如说是设施农业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农机具农资库房,生产办公等管理用房等。当然这种用房也不包括挂羊头卖狗肉性质的休闲观光设施和大棚房等,这也是国家严格治理和打击的重点。
近日我国自然资源部公布了《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法较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对待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整治措施发生了重大改变,根据草案规定,以后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处理将不再一律采取拆除、退地措施,而是根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宅基地使用条件,对于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允许改正后用于生活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