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为一家企业做税务风险诊断,边看报表边问会计“为什么在建工程余额这么大?刚才转一圈没看到厂区有什么大型的在建项目啊?”会计回答:“是后面那排新厂房项目,早已完工投产一年多了,因为土地…唉,有问题,无法办土地证,属于违章建筑,办不下产权,所以没敢转固定资产,没提折旧来扣除,就留在在建工程里了。老板的意思,多缴一些企业所得税也认了。”
“那你交没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呢?
违章用农民的地、违章建筑,还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想想看,合法用地都要交、你违章还可以免吗?
这个例子中哑口无言的会计所犯的错误,就是把“合法性”作为涉税工作的一大原则。导致企业违法多交了企业所得税,涉嫌少交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在规定结转固定资产时,都只规定“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或者“完工投入使用时”结转固定资产,从未在国土证、产权及合法性上提出过任何要求。
同时,只要在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开征的区域,使用土地或拥有房产就应纳税,并未限定一定要有土地证,一定要合法用地。企业多交税与少交税情况同时现,可见依法纳税之不易。
这就是税收的“中性思想”。
在我国,个人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然后放贷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这相当于个人开银行了。问题是,如果真有人这样做,并且赚了钱,征不征个人所得税呢?
这个问题让基层税务人员不好把握,于是请示国税总局。2000年,国税总局在一个批复文件中指出: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的这个表述,就是典型的税收中性原则思想。行为是否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税务部门既无权限也无能力进行认定与处理,在被相关部门处理前,不考虑其违法性与合法性,照章收税。
在税收工作中,除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需要合法性支持,或者对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的之外,都不应考虑合法性。
比如,“挂靠”这种经营模式在很多情况下是违法的经营模式,尤其是对经营资质有要求的行业比如建筑业,若采用“挂靠”模式会让资质要求流于形式所以《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却规定了挂靠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的经营模式下该如何缴税。原因就在于,挂靠这种模式在许多行业,尤其是建筑、运输等行业相当普遍,如果不采取务实的态度来对待它,一味对它视面不见,将会对税收征管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合法性”在税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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