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4月23日下午,合肥中院召开发布会,通报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2022年,合肥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67件,其中民事案件3364件,刑事案件100件,行政案件3件,开展诉前调解案件5287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的同时,严厉制裁恶意抢注知名商标、攀附商誉、仿冒知名商品等不诚信行为。
发布会上,合肥中院还发布了安徽某航空公司诉上海某智能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等10件典型案例,先择其四例进行发布。
案例一: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诉上海某智能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情:双方当事人均是从事大型无人机研发、生产的企业。上海某智能公司认为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生产的无人机涉嫌侵害其技术秘密,故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涉嫌侵害其技术秘密的《声明》,上海某智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声明》,另外还向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及其所在地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侵权告知函》和《情况说明》。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认为上海某智能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商誉,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
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研发的无人机不侵害被告上海某智能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意义:本案明确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明晰了裁判标准,对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应对诉讼风险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高端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刘某诉广州某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刘某为电视台主持人,同时在抖音等视频网站上发表短视频并进行带货。2021年,刘某在抖音上发布了引导大家购买《民法典》法条的涉案视频,获赞17.3万,评论3838条。后被告广州某书店搬运该视频,并使用该视频推销其书店的图书。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记录了刘某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对书籍的推荐,是一种思考及表达的过程,展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广州某书店使用涉案视频并附加了产品销售链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意义:本案明确带货短视频的法律性质与权利设定,对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及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案例三:安徽某光电公司诉合肥某设备公司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原、被告均是医疗智能设备的研发及生产企业。2021年1月5日,原告安徽某光电公司主张被告合肥某设备公司的提交“一种口腔CBCT设备”等三项专利中记载的发明人均为其公司离职员工,且专利的创新技术点均与发明人在其公司工作内容相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案涉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均归属于原告。
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光电公司在上述发明人离职前已研发并形成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与上述发明人本职工作存在关联,且合肥某设备公司登记的发明人系从前公司离职未满1年,认定涉案争议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归安徽某光电公司所有。合肥某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
意义: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企业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
案例四:北京某影像公司诉安徽某光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北京某影像公司是“一种多功能镜头脚架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安徽某光学公司在天猫“老蛙旗舰店”上销售的产品“老蛙移轴镜头专用支架接环适合老蛙15mmF4.5”,落入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向法院起诉。
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光学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北京某影像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在对被控侵权人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中,借鉴专利审查行政部门的论证意见,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判定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从个案层面,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进行了积极实践,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记者孟一凡实习生叶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