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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收取相关政策

滞纳金收取相关政策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一般来说,加收滞纳金就是对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还有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重要的经济上的补偿性以及惩罚性相结合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作法。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也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接下来就跟着小编来看一看相关的内容。

滞纳金收取相关政策

滞纳金收取相关政策有哪些呢?正常情况下,加收滞纳金就是对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还有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重要的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一些实施细则有关滞纳金的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的执行中,也是难以准确掌握的,尤其是在税务的稽查中,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缴或者是少缴税款的,都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加收或者是不加收滞纳金。 如果说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都可以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补缴税款,但是不可以加收相关的滞纳金。对于一些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没有缴少缴的税款,《实施细则》中的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中的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一般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是相关的执法行为违法。”税务机关的责任,同时还可以在税务实践中可归纳为两种重要的情况:第一种是税务机关履责不完整,也就是不充分、不准确。

滞纳金收取相关政策

由于税收的政策复杂、变化非常快,同时,税法规定和会计核算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关的人员为了增强税收的确定性,税法也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审核的责任,比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五条规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以后,应该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应该要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还有有关的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工作”。如果说纳税人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那么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的资质,并且要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如果说没有按照规定充分地履责,对于纳税人的无主观过错责任的申报及时地纠偏,都可以申报的税款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这个期间,也是不应加收滞纳金。如果说是执法错误的,如果越权征税、滥用职权、征税不作为还有事实与证据上的错误、适法的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都会致使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也是不应加收滞纳金的。以上的两种情况都是涉及税收的行政的确认问题,也应该要自相关的税收获税务机关的行政确认之日起,考虑到滞纳金的加收。

滞纳金收取需要注意什么

滞纳金收取需要注意什么呢?根据税收征管法中的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如果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相关的失误,未缴或者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都是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果说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也是可以延长到五年。根据上述的规定,对于相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错责任,也应该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过错,二是故意过错。滞纳金收取相关政策的内容就是这些,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