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税务机关发现一定企业漏税情况非常严重,企业需要补缴,那就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这家企业不知道要缴纳多少滞纳金。下面我们就关于城建税滞纳金是怎么回事,应该补缴多少做一下介绍。
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理由是,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月实际申报缴纳40万元营业税税款,城建税应在本月与营业税同时缴纳,没有滞纳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需要缴纳滞纳金。理由是,该笔40万元营业税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1年3月,因此其对应的城建税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为2011年3月,本月申报缴纳城建税的同时应该缴纳滞纳金。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应该如何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该条款,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应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税”的时间。
那么在本案例中,城建税的纳税期限是否应为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的时间呢?似乎又不尽然。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应是纳税人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正确缴纳“三税”的情形下。而本案例中,纳税人漏缴税款的行为是违背税收法规的,若将其城建税的纳税期限限定为实际补缴营业税税款的时间,显然不尽合理。因此,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本案例中,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应与其对应的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本案例中,该纳税人营业税是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相应的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也应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其次应该明确的是,城建税的滞纳金应如何计算征收。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城建税的申报征收,应比照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其滞纳金的计算征收应遵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该纳税人应自2011年4月的申报期结束之日起至缴纳城建税税款之日止,按日计算征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城建税滞纳金是怎么回事?上面的文章中我们得到了答案,对于罚款是不是要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在征收和罚款“三税”的同时,还应对城市建设税进行征税和罚款,这就意味着城市建设税存在违法事实,这就构成了税收滞纳金的事实。因此,在本案件中未缴纳城市建设税的纳税人,不仅要征收滞纳金,而且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