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中国是税收大国,我们想要使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先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来上缴税费的,只有按时上缴税费在遇到纠纷的时候,法律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大家的权益,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费有哪些吗?
一、 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根据转让价格与收购价格的不同,缴纳5%的营业税。
2、城建税的 7%和教育费的3%是按照营业税缴纳的。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50%至100%,以40%的利率从100%至200%;增加超过扣除额,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的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为了便于计算,可以采用快速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直接的土地征用规定于上世纪80年代的地主。随着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当地的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早期的发展后,再以招标、拍卖、转让的土地使用。因此,税收2006 186号文件规定:转让或转移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从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交货时间,下个月从合同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支付签约受让人。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实行土地征用,相应的缴纳耕地占用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当地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作为土地开发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拍卖价格上;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占用税。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税收义务时间的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看到上面的文章,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费有哪些了吧!大家在办理土地产权交易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上缴费用哦!办理交易的是能够事先了解当地政府的一些规定,有利于日后交易的顺利进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