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23号文件表明契税的优惠主体为“个人”,优惠对象为“住房”,优惠前提为“家庭唯一”。案例一中小张和妻子以企业名义购买住房,不符合优惠主体为“个人”标准;案例二中小魏购买的商住两用商铺不属于住房,不符合优惠对象为“住房”标准;案例三中小梁与妻子为一个家庭单位,小梁在自己名下有住房的前提下为其妻子购买住房,不符合优惠前提“家庭唯一”标准。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在契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之内,应按法定税率(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征收契税。案例四中王先生目前单身,名下虽然有两套房产,村委统建房,但其中一套为商铺,现应税房产可视为王先生家庭唯一住房,可以根据该住房面积的不同,享受1.5%税率或1%税率的契税优惠政策。
案例三:小梁名下有一套住房,和妻子结婚后,又为妻子购买了一套住房,妻子名下有且仅有这一套住房。他的妻子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吗?
案例一:小张与妻子合伙开了家企业,该企业获得购买住房资格,小张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企业只有小张和妻子两位股东,且两位名下均无其他住房。该企业购买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个人购买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才可享受以上契税优惠政策,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实际办理纳税业务过程中,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优惠政策,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回答。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契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案例四:王先生单身,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为经营用商铺,一套为近期购买的居住用普通住房,现开发商通知王先生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王先生近期购买的住房能否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由于当前房产价值普遍偏高,购房后的契税支出成为购房人的一项考量因素,个人购买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成为纳税人尤为关注的问题。
案例二:小魏购买了一间商住两用的二手商铺,开了一家小商店,并且特地在二楼装修了一番,准备平时也住在自家小店里,村委统建房,小魏现在单身,名下就这一套商住两用的房产。小魏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