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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产权房3年后起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邱某某、邱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邱某2将系争房屋的售房款人民币110万元返还邱某某、邱某1。

法院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系争房屋原为邱某2、顾某共有,邱某2、顾某于2013年将系争房屋出售后,售房款由邱某2一人收取,顾某在明知未取得系争房屋售房款的情况下,生前从未向邱某2主张权利,现邱某某、邱某1作为顾某的继承人要求邱某2返还系争房屋售房款,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邱某某、邱某1亦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故一审法院采纳邱某2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对邱某某、邱某1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邱某某、邱某1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邱某某、邱某1提交第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终止调解书一份,证明邱某某、顾某曾于2017年9月5日向邱某2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被上诉人邱某2质证认为,该终止调解书从文字上看,针对的是运光路房屋,并非系争房屋。调解纠纷的时间为2017年9月,与2013年1月系争房屋的售房款无关。被上诉人邱某2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在2017年9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出售的时间发生于2013年,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引用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系出自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首先应当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生效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