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
征收拆迁必须依法
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因涉及产权问题而备受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关注征收拆迁纠纷,树立裁判规则。解决好征收拆迁纠纷,不仅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如遇征收拆迁纠纷,该如何依法诉讼、依法维权?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拆迁,要如何做到于法有据、规范文明?典型案例给予启示。
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表示。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典型案例显示,对于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这也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在2010年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在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针对涉案房屋如何顺利实施征收的问题,当地政府部门又想到了其他方式。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随后,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一审、二审,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被判撤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合适。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拆除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
“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时常选择性执法,对于同意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且按照要求搬迁的拆迁户,拆迁方会认定其房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对于其他不配合的拆迁户则认定为违章建筑予以强拆,因为拆违可以大幅度提高拆迁进度。”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说,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从此再无行政强拆,目前只有司法强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最高法行政庭审判长于泓表示,在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中,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审查涉案征收项目是否合乎公益要求和比例原则,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同时,要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
行政协议未约定可依法“填漏补缺”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手段多样化是发展趋势,其中行政协议即是行政多样化手段的体现之一。
在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中,王艳影与行政机关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协议存在遗漏事项的情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新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明确,对超期未回迁情形作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法院据此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超期未回迁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对行政机关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最高法将适时制定专项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予以规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关键程序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征收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对其有效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能否得到实质解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在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中,法院一审、二审都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同时,这份评估报告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最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判撤销,法院责令永吉县人民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王振宇指出,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
保护婚嫁女及新生儿合理安置需求
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资料显示,王风俊家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为王风俊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分中心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中心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房山区住建委行政裁决认为,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以此为由,王风俊家的在册人口被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此行政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王风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涉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