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是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转让。在深圳有很多都是1992年前在政府正规报建过的手续然后建设的小产权房,很多都是通过合作建房的形式,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建设后再去分割的,这种是政府认可的一种处理方式(后期出现政府拆迁认可这种产权分割形式)。
如果说原业主是绿本的,情况会比较麻烦,正规绿本是占去购房名额的,会有国土局的备案编号,和商品房房产证同样性质,会注明无法转让和买卖,但是类似于你这样签订协议多年后反悔的情况,深圳有先例,法院有正式判决,你可以做个参考
判决书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