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出现交付的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增减的情况,应当区分各种原因分别处理:(1) 因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市、区、县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测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但预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除外。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制定的1995年517号文《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2) 因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根据测绘规范实际勘测的技术误差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交付房屋时测定的面积为准,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3) 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根据预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 除上述情形外,交付的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预购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