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核心保護區內禁房地產開發 違法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
28日,《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大岭山,重點對保護范圍及區劃、保護區禁止行為、項目准入等進行了重新修訂。
核心保護區內 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適度保護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劃為核心保護區:(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四)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地級保護區﹔(三)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山體坡底至海拔1500米之間的區域和海拔1500米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適度保護區。
條例同時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一)從事房地產開發,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別墅﹔(二)開山採石﹔(三)新建、改建、擴建集中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棄物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四)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場所,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五)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六)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七)新建水電站﹔(八)大規模削山造地、挖地造湖等改變地形地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核心保護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影響。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外,不得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重點保護區內,應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一般保護區內,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以提高綠化面積、實施退耕還林為主,嚴格控制建設活動。適度保護區內,應控制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范圍和規模,以發展現代農業,生態旅游為主,鼓勵發展綠色循環產業。
保護工作實行生態環境
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在保護管理體制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應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平台系統,實現與省級、區縣平台互聯互通。市、相關區縣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住建、水務、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實行網格化管理制度,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無縫對接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范圍、管理標准和責任人。
同時規定,市、相關區縣政府應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目標考核以完成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為主要依據,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和差異化考核。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志願者和其他公民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市政府應建立約談制度,對未履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區縣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約談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項目環評未批准的
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在項目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市、區縣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省、市政府公布的秦嶺生態保護區產業准入清單,石排,嚴格建設項目審批,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違反條例違法從事房地產開發,修建商品住宅、別墅的,由自然資源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勘探礦產資源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採石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根據違法情形依法可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勘查許可証或者採礦許可証。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違法進行生產、建設和開發活動的,按照職責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限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拆除,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