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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曹统建楼怎么买卖某民购买案涉房屋

  汤某与曹某民系夫妻,二人于1992年登记。曹某民系曹某文之兄。2003年曹某民购买案涉房屋。2009年曹某民与曹某文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曹某文主张现金支付房款62万元,但未提供证据。2015年曹某民去世。汤某起诉主张曹某民与曹某文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于某与张某系表兄弟。其二人的祖辈刘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南小街有一处住房,2002年该处进行危旧房改造,刘某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安置人口包括于某、张某。刘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后,于2016年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张某据此取得产权证。于某起诉主张对案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涉亲属间房屋纠纷典型案例增多,近些年北京房屋价值提升较大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内因。法官建议当事人兼顾亲情和利益,用事前约定防止纠纷。同时,妥善留存证据,助力还原事实。亲属间就约定及履行涉及的证据应妥善留存,不给贪图便宜之人混淆事实的机会,纠纷时拿证据也可实现应有的权利。

  未来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李盈盈)儿子说自己借父亲的名字买房,遭到其他兄弟的否认,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兄弟之间转让房产,嫂子却称不知情,深圳小产权房信息,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审判实践中涉亲属间的房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是被安置人,所以其对案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张某应明确知晓于某的被安置人身份,且并无证据表明其在购房时曾考虑被安置人权利如何处理。故此,认定于某有权向张某主张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

  兄弟间转让房产 不知情嫂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亲属间转让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要求居住使用

  法官表示,上述案件的特点是亲属关系较为复杂,涉血缘关系的案件多为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涉婚姻关系的多为不和睦夫妻甚至离婚夫妻之间,还增加其中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

  家住北京的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系兄弟姐妹,赵某平系五人之父。1991年,赵某1代赵某平与公司签订职工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由赵某平承租,并注明赵某平去世后案涉房屋由赵某1居住,赵某1不再参与分配房屋。1992年赵某平与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系赵某1之妻代签并负责具体款项支付。1993年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平名下。2000年赵某平夫妻先后去世。现赵某1主张借赵某平之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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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系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经过诉讼,宅基地上房屋由法院确定分别归各人所有。村委会与李某4就继承所涉宅基地及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李某1、李某2、李某3以涉及自己房屋为由诉请补偿协议无效。

  二中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赵某1虽称其在承租房屋以及购买房屋时以赵某平的名义与单位签订《职工住房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其实际出资购买案涉房屋,但赵某1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与赵某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关于案涉房屋权属的明确约定。综上,虽赵某1提出了部分对其有利的事实,但赵某1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使法院在对上述证据审查后可以认定赵某1与赵某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未经宅基地上房屋全体权利人同意 私自签订拆迁协议被判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1、李某2、李某3通过继承合法取得房屋,深圳小产权房网,并基于此向村委会就腾退主张相关利益。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村委会为了腾退土地,李某4为获得腾退补偿安置利益,未经李某1、李某2、李某3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将李某1、李某2、李某3合法取得的房屋作为被腾退房屋予以腾退并拆除,损害了李某1、李某2、李某3的相关利益。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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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文系曹某民之弟,其对涉案房屋应属于曹某民与汤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知情,基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汤某对曹某民与曹某文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知情。曹某文与曹某民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侵犯了汤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此类案件常见纠纷主要有三种:居住使用争议、借名买房争议和合同效力争议。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以外的涉亲属间房屋纠纷案件513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

  儿子主张借父亲之名买房 却遭到其他兄弟的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