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某房产公司老总,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介绍工程,并为他人开发工程提供便利,从而索取好处费。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150万元予以追缴。
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周某先后任宣城某房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拆迁、报建和与政府主要对口单位进行协调等事宜。2009年10月,通过周某介绍,宣城某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工程项目发包给合肥某置业公司,合肥某置业公司以宣城某房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开发该工程项目,在项目开发承建过程中,周某在协调该项目的配套用房面积、公司公章使用、报建等方面给予第一分公司“关照”,并以借款为名向第一分公司索取好处费,第一分公司先后三次送给周某共计30万元。
尝到甜头的周某,于2013年7月再次故技重施,将其所在的宣城某房产开发公司对外发包的某地块项目介绍给梁某,并以借款的名义向梁某索要70万元。梁某当即向周某转账65万元。项目施工后,周某又以借款为名两次向梁某索要了现金共计55万元。2015年8月,周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时,为掩盖其索贿的事实,向梁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梁某借款120万元,并将借条落款日期提前至2013年,以期逃避法律的制裁。同年9月8日,周某退还40万元给梁某。
案发后,周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出赃款1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宣城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