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同。当处于强势一方的行政机关作出损害弱势一方公民权利的行为时,弱势方就可以采取“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来解决。
虽说“有权利,必然有救济”,但当公民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时,往往第一步前往法院立案都变得异常困难。
那么当没有房屋产权证,遇到法院不给立案时,你应该怎么做?
2020年年初,来自河南省P县H乡的委托人开始着手建造该涉案房屋。其建造之前已经取得了村委会口头同意,但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房屋产权证书。需要说明的是,以往该村村民在村里盖房都是找村委口头报备,都没有办理审批的手续。
2021年4月17日,H乡政府工作人员带领众多不明身份人员将委托人建造的房屋强制拆除。随后,委托人找到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团队以H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P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5日,通过申请网上立案后,委托人却收到了审核不通过的意见是其未提供房屋产权所属证明。于是,团队建议委托人找其邻居作为证明人,证明其房屋权属。
2021年7月1日,委托人将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次申请网上立案。7月6日,委托人收到的结果依然是审查不通过,审查意见需提供房产证明及土地权属证明。
然而,在此期间,P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联系过当事人,被告知征收案件比较敏感一律不允许立案。
面对久拖不予立案的情形,2021年7月底,律师团队向P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2021年8月11日,P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10月27日,P县人民检察院又作出《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对P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登记程序的规定。
P县人民检察院要求P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检查建议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P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0日,P县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件终于顺利得以立案受理。
由于原《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失效,根据现《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三款,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