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的改革,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最大的亮点在于农村集中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标志着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在此次改革的背景下,不禁会让人联想到一个词——“小产权房”。提到这个特殊的词,首先想到的就是价格低廉、合法性不被承认、风险巨大。
据了解,“小产权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非常突出。以深圳为例,深圳作为“小产权”已成规模化的重灾区,去年在政策制定上有一些尝试和突破。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没收违法建筑。
(政策解读部分截图)
政策发布近一年来,现在仍能在线上搜索到“小产权房”相关的销售信息,涉及各个区域,明码标价。
(网上查到的相关链接截图)
“小产权房”在重庆的情况又是怎样呢?据了解,因为重庆房价相对一线城市普遍不高,所以“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周边区县的旅游地产。笔者也采访到“小产权房”的相关群体代表。
市民李女士于2014年在綦江安稳买了一套面积50平方米的房子。土地是村集体的,为村民自行修建的安置房,建成后对外转让。李女士以10多万的价格一次性付款购得。无产权证,但是签有协议。李女士表示,当初买这套房子就是为了避暑,家里的老人一年去呆三四个月,感觉非常不错。购买后也没有考虑转手卖出去。
市民蒋先生于2012年在永川一乡镇修建了几十套房屋,单套面积均在100平方米以上,土地性质为宅基地。成本为6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000-1200元/平方米不等。蒋先生表示,这些房屋全部出售给了当地的邻里乡亲,均无产权证,只跟购房者签了协议。2014年5月,接到通知,政策不再允许修建“小产权房”。目前已修建已出售的房屋,均在正常使用。
据查阅,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范畴,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所以只能从这个层面去认识它。
问题来了,截止至今,我国“小产权房”的面积在66亿平方米左右,体量如此大的群体,有没有其中一部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如有,在此次的改革中,其身份是否会发生变化?带着这个问题,笔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人士和行业专家。
01、律师称形势不容乐观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的唐田律师认为本次土地改革并没有赋予小产权房的“准生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该条规定明确指向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工业、商业经营性用途并不包括作为居住使用的住宅。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破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法律障碍、改变传统土地流转二元制并建立统一土地流转市场方面是革命性突破,也符合土地管理供给侧改革的方向,但是对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松绑,并不能扩大化解释为大家普遍理解的“小产权房”就“转正”了。
综合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个人对“小产权房”转正持不乐观态度。
02、专家表示,有积极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