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家应当明确究竟什么样的房子属于小产权房。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小产权房的概念,根据实践总结发现,小产权房指的其实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证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的房屋,这一概念的产生主要是相对于产权房而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1)没有建设资格的主体通过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将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形成的房屋;(2)对于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没有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建造,导致具有产权纠纷的房屋;(3)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造,并卖给非军人的房屋。由于实践中存在最多的就是第一种情形,今天小编就针对第一种情况为大家进行解析。
其次,大家应当了解通过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造房屋,在购买时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无效的。
由于小产权房性质特殊,只有商品房的使用性质却不具有商品房应有的合法性质。购房者若选择购买无法完成产权过户的此类房屋,将承担自身权益不受保护的风险。同时,可能会出现卖房者签订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导致“一房多卖”的情形出现,此时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在实践中,偶有出现开发商在建造小产权房时为节省成本而偷工减料的情形,不仅导致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也难以保证后期的维修和物业管理。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购房者难以进行维权,最终可能导致其自担损失。
此外,由于小产权房本身没有相关证件,当遭遇征地拆迁时,可能会直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责令限期拆除。此种情形的发生可能会导致购房者不仅无法取回房屋、也不可能索回购房款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