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该商品房出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委托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2.基础和主体结构应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责任;3.正常使用下各零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加热和冷却系统,为两个加热期,冷却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为2年;改造项目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醒买家,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这是施工方承诺给开发商的保修期。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自行约定,拍卖行的交付不得低于此标准。
(2)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说明房屋的结构和性能以及各种部件(构件)的类型、性能和标准,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及装修注意事项;4、水、水、电、气、热、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5.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说明及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及使用注意事项;7.分配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的注意事项;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