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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有问题怎么办?中国相关问题

《解释》第12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这里所谓的不合格主体结构包括两种情况:1。房屋交付前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检验合格的,在质量合格文件上签字;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批准文件或使用许可文件;最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验收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因此,买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和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卖方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验收后检查该项目是否合格。出卖人未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表示该项目未被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并由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该房屋的责任。出卖人超过约定期限仍不接受该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房屋交付使用后,无论是否在保修期内,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这里所谓的不合格主体结构是指不合格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房屋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个建筑在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即使其他部分的施工质量好,也很难保证整个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必须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必须提醒买方,委托验证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买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如果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被对方认可,其检测结果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