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与单位在住房中心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用真实合法的合同或协议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所购房屋为泰安地区商品房、集资建房单位、经济适用房、普通住房;
(六)不低于购房款30%的首付款证明;
(七)使用自然人作为担保人或者证券作为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