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8日讯 11月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菜芜市莱城区某村委会原主任刘某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刘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截留占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6488万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非法套取占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5.5235万元。2016年6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系实际控制人,2017年8月,刘某某挪用合作社专款专用扶贫资金2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
原莱芜市莱城区监察委员会以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将案件移送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6月11日,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2日,龙岗丹竹头统建楼,原莱芜市菜城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落实专人专办,加快办案进度,从案件受理到提起公诉仅用17天。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办案,精准服务打好扶贫攻坚战,中央2018小产权房政策,积极做刘某某思想工作,督促其在开庭前将挪用的25万元扶贫专项资金归还专业合作社,保证了扶贫专项资金的安全。同时,考虑到刘某某经营的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直接关系到贫困户受益,以及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向法院提出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刘某某对一审结果认罪认罚不上诉,并一再表示,今后一定遵法知法、守法,努力把合作社做强做大,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本案是原莱芜市莱城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首起案件。
闪电新闻记者 曹宁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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