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建好的两层农场配套仓储,手续齐全,却遭当地镇政府强拆。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驳回镇政府推翻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及时纠正当地镇政府违反职权法定这一行政错误,执行庭也应涉案当事人请求,对此案予以立案。
农场仓储遭遇强拆
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孔化村村委会李胜忠从部队退伍后,原本在深圳打理一家汽车教练场,生意红火。2012年,他积极响应国家返乡再创业号召,返回中垌镇孔化管区,成立化州市中垌富吉家庭农场,承包周边村庄数十亩荒山野岭,拓荒种果,带动乡亲致富,并于2015年注册登记成立了公司。
2015年11月5日,中垌镇政府将该农场拟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日。11月16日,李胜忠与化州市中垌镇孔化石景冲经济合作社书面约定,由李胜忠使用石景冲经济合作社位于大旺岭脚的30亩土地,建设立体农场。同日,石景冲经济合作社与李胜忠、中垌镇政府三方签订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明确项目名称及项目用地面积,其中,544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家庭农场配套设施仓储,租赁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45年11月15日。
同年12月17日,经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绘制《化州市中垌富吉家庭农场项目设施农用地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示仓库用地面积为0.0544公顷(544平方米),该仓库用地纳入中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由于农场种植时种苗、化肥、耕作工具需要储存,果实收获后分拣、加工与包装等均需要仓储,2015年12月28日,李胜忠在上述核准的土地上建筑两层框架结构房屋作为设施农业仓库。2015年10月,仓储建好后,因公司有急事处理,李胜忠去了深圳。
2016年10月18日,超级台风“莎莉嘉”即将肆虐粤西地区,远在深圳的李胜忠接到家人来电称,家里辛苦筑建的两层框架结构仓储房屋被摧毁了,但摧毁它的不是台风,是镇政府。
一纸诉状状告镇政府
2016年10月19日,李胜忠冒着狂风暴雨返回家乡,现场见到两层框架结构仓储房屋多条柱被捣毁,房屋坍塌严重,他欲哭无泪。
在强拆现场,李胜忠拾到一份由中垌镇人民政府和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被告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中住处字(2016)年第1624号《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他所建仓储房屋违法,须限期拆除。
令他心塞的是,到镇上追讨公道时,被告知2016年9月8日起,中垌镇政府、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曾先后向他发了多份《告知书》。但细心的李胜忠发现,那些所谓的《告知书》存根回执,签名栏下都为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签名,无一经他或他家人之手。
2016年11月7日,李胜忠一纸诉状将中垌镇政府、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化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中住处字(2016)年第1624号《告知书》,随后又提出了58万元的行政赔偿诉求。
终审判决判赔58万
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存在行为违法、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农用地,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无须向城乡规划部门报批;在该设施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用仓储,不属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范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告知书》,原告理应有60天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可期限未到被告就进行了强拆,是程序违法。被告在《告知书》中称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孔化鹤地公路边位置,占用公路余留地120平方米建房,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过后,被告坚持认为原告建设行为违法,认为中垌镇政府联合拆除原告违法建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逐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4日,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