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在现阶段法律条文管理体系下的认定
不可否认的是,在现阶段法律条文管理体系下,“小产权房”归属于违规建筑物,因而可能将在极短一两年内也极难赢得法律条文全力支持。
因而不论“小产权房”的购房合约怎样签订合同,均归属于合宪合约,不能赢得法律条文为保护,即使会间接导致购房者的“房财两空”。
可在彼此之间亦然十多年后的某天,马大姐却忽然依照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将张老师告到高等法院,允诺高等法院裁决他与张老师的房屋买卖合约合宪,明确要求张老师腾房。
“小产权房”以求存有的其原因预测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采用集体农地不但需先更改农地物理性质,所以要历经农地管理部门征收及拍卖程序,方能开发利用。
在前述提到的案例中,马大姐实际上是利用了现行城乡农地二元制度的漏洞,通过合法的方式确认了自己售卖的“小产权房”的违规属性,从而在房价高速增长期赢得利益。
“小产权房”正式化利弊预测
“小产权房”正式化后的弊端其一是不利于规划,其二是不利于管理。现已存有的大量“小产权房”必然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一旦将其正式化,势必会对城市既有规划导致破坏。
“小产权房”的正式化的道路仍还有极短的路要走,还有很多难题需要解决,即使正式化后续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能否即使跟上也仍然是未知数。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