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想在租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物业不愿予以支持引发纷争
法院判决支持业主诉求后
物业却仍不愿予以配合
判后如何执行?
怎样将一纸判决化作切实的行动?
案情简介
业主小张想要在小区租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被物业以影响小区安全为由拒绝。
小张向栖霞区法院起诉并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协助原告小张办理或提供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后因被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小张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栖霞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与小区车位产权方互相推诿,拒不履行。
承办人遂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发送《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与产权方区分责任,不得互相推诿,15天内必须拿出协助方案,否则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法院组织案涉小区车位产权方、物业公司、业主三方座谈,就安装充电桩事宜进行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根据《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义务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得进行阻拦。
最终,小区车位产权方与管理方物业公司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均表示愿意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并承诺尽快建设地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行集中管理。
物业公司签署同意建设充电桩申请书后,业主终于成功安装。
承办人还向该物业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书,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责任。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