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个人房产在恋爱或结婚后无偿加上另一方的名,从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行为由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至第六百六十六条所规定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从此规定上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无论双方是否有房产加名的书面协议,只要协议未经过公证,房产持有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加名手续前反悔的,对方不得强行要求加名;如果房产加名协议经过公证的,房产持有方反悔不愿加名,对方诉至法院要求依公证后的加名协议的约定进行加名的,对方的诉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保护正常的赠与加名行为,加名后的相对方会依赠与合同的约定拥有房屋产权,加名后双方对房屋产权拥有的产权关系为按份共有(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房产份额)或共同共有(赠与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
那么是否加名后的相对方就绝对拥有该房屋产权呢?那可不一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即使赠与后(包括办理完毕公证赠与合同)后也拥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规定如下:“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举例说,男方与女方热恋期间,男方将自己价值500万的房产加名50%至女方名下,后女方不愿结婚而提出双方分手,但不愿返还加名房产,而双方又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理由是此赠与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依照上述规定,男方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女方返还全部或大部份受赠房产的可能性较大。
另举一例,北京丰台区周某(男)与唐某(女)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约定将周某在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加名给唐某,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如因女方原因提出离婚,女方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同年5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日将上述房屋50%产权登记过户至唐某名下。
2019年,唐某以男方有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同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
2021年,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分割上述房产,主张50%的权益。经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328.94万元。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婚姻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可见双方的本意是履行夫妻间忠诚扶助义务,维持夫妻长久的和睦良好关系,现两人已离婚,不具备共有基础。关于上述房屋如何分割方面,结合双方的意见,参考房屋现值及房屋实际情形等因素,判决上述房屋归周某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按上述房屋评估价的10%即328940元由周某向唐某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从上述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周某给唐某加名50%房屋产权,其实是附有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条件的,而唐某在结婚很短的时间提出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存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酌情判决给予唐某10%的房产权益而不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