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部署,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城市居民和落地人才的住房问题,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创造更优的创业和发展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限定住房面积、限定配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转让条件的商品性住房。
第三条全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售及转让管理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住建部门牵头,市资规、发改、财政、税务、审批、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实施。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全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资规部门研究并结合五年规划提出,明确规划规模、用地选址及每年建设计划。
第五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全市的规划建设用地、供而未建的住宅用地、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建设
第六条安居型商品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市政府可以指定市城投公司按计划建设;也可以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并限定条件公开拍挂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存量住宅建设用地建设;在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中可以配套建设。市政府可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七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安居型商品住房不受年度商品性住房建设指标限制。
第八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必须采取装配式方式建设,并实行全装修售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同步建设绿化、水、电、气、光、充电桩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而且应当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章价格核定与产权
第十条安居型商品住房根据楼面地价(按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或市政府审定的楼面地价计算)、房屋建设成本、公共设施分摊、税金、利润(不超过8%)等因素确定,每个楼盘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和销售价格报市住建部门备案,由市审计部门审定后,因建设材料价格变动影响,销售价格可在房屋建造成本的5%范围内浮动。
第十一条安居型商品住房由购房人持有全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第五章配售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配售对象为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户口企业人员、城镇户口无业人员)及引进人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一)在本市没有分配过保障性住房且没有自建住房的家庭。
(二)现有住房(不含商品住房)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家庭,子女结婚另立家庭的。
(三)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落户的城镇户口人员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保5年以上,在本省未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型商品住房且已登记结婚人员家庭。
第十四条本市引进人才,由市委人才发展局审核确认资格,符合《万宁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万委办发〔201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本市村委会“两委”干部在任职期间被评为优秀,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本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文件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和部队立功人员,荣获本市特殊嘉奖(杰出人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感动人物等)和立功奖励人员家庭优先获得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六章购房资格确认
第十八条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家庭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市住建局组织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列为公布安居房小区的购房对象。
第十九条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认购实行轮候制度。市住建局将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家庭进行轮候登录管理,在当期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已经取得购买安居房资格又擅自放弃购买的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住房。
第七章转让出售
第二十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居型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全产权转让出售,依法缴纳相关税款,在同等条件下市住建局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第八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没有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对新建成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小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安居型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极简容缺承诺制,实施装配式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现房销售网签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发改、资规、环保、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或在重大卫生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理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虚报、隐报瞒报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市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已认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缴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市政府出资由市住建局按照原购房价格以及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重新配售,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私下转让未经权属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且合同网签备案未满5年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市住建局不得为该行为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公证机关对违规转让安居型商品住房行为进行公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万宁市人民政府
▍编辑:曾君倩莫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