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说法,一般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交易的房屋,因为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不能过户登记,故被称为“小产权房”或者“乡产权房”。此外,广义上的小产权房除了乡产权房还有军产房、限制销售的或者没有办理完全相关手续便进行交易的具有产权瑕疵的不完全产权房。
其次,我们来总结一下小产权房的特点再做权衡。比起完全产权房,小产权房有以下显著特点:
1、价格低。相较于普通的产权房,小产权房因为一般位于郊区,位置较为偏远,土地价值较低,建设用地成本很低,所以一般价格低廉,价格优势明显。这也是越来越多人对小产权房趋之若鹜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不合法。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对外流转,这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专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禁止对外出让、转让。故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3、无产权。国家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办理小产权房的过户登记手续,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既然小产权房无法取得不动产过户登记,且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又是无效的,所以小产权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产权的。
4、风险大。小产权房很有可能存在质量、管理、设施等方面的问题,给购房者造成使用困扰。另外,最大的风险是购房者取不到房屋的所有权,进而不能正常的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拆迁补偿等各方面的权益。
最后,在了解小产权房特点的基础上我们再看几个现实中的案例加深了解:
案例一
王某工作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市,但其父母依旧是农村户口,父母去世后农村老家留有两套小产权房,刘某决定将房屋出卖时遭村委会告知其不是该村村民,没有权利出卖该房屋。其实,本案中刘某可以依法继承该两套房屋,但在继承房屋的后续操作中,因刘某不具有该村户口,无法进行房屋过户。
案例二
李某与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小产权房以30万元卖给何某,何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何某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后续购房款时,李某却反悔准备退钱收回房子,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李某退还何某交付的部分款项。
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