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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行实施方案》(根据粤自然资源登记[2020]1031号等文件精神),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对全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合一”权利进行登记发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地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永久性、结构完整的农村主体房屋,不包括简易房屋、棚屋、农具房、马厩、厕所等。和结构。 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予确权登记。

二、报名内容及时限

以农村主要永久性房屋为单位,调查每栋房屋的权属、区位、界线、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自然条件和权属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将于2020年9月全面启动,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报名方式

(一)权利状况调查

为保障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合一”登记顺利实施,有必要开展事前确权登记排查。 调查期间,工作人员佩戴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在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各单位、各户进行房屋调查,检查房屋情况。每栋房屋的位置和权利。 属、界、用途、土地类型等,并同步进行数据采集。 工作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屋、地面测量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便利,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测量人员的工作。

根据产权登记勘察结果,制作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和不动产勘察登记申请表,交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注册与发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采取集中组织申请、统一办理的工作模式。经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指导权利人在划定阶段申请宅基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权属调查登记初步结果形成后,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地产权利人信息、权属调查登记结果以及登记事项予以公告。 限期内),公告无异议并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认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将颁发证书。

4、其他事项

(一)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发证关系农民、土地、房屋单位的切身利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主动提交相关登记材料。 如有异议,须在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公告后15日内提出申请。

(二)使用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1、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划界通知书或者办理划界手续形成的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等权属调查结果;

4、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当提交相关继承材料;

5、授权委托书;

6、申请受托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七)地方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处理决定、权属纠纷调解文件等材料;

8、村庄、镇(村)规划审批手续;

9、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次登记工作由汕尾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权益状况调查经费、证照费用等由政府财政支付,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明确了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程序等。登记事项、最终数据整理、结果审核和发证受理由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

宣布

政策解读:《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解读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