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早1982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再到2001年的两规,2009年的三规,2018年的新三规等等,
我们今天来聊一下2001年的两规,其中的第一规定,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的若干规定。
就是当时城中村农民房未按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文件提到,符合规定类的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缴地价。和缴纳罚款的方式确认产权并颁发。绿本的房地产证,针对的是原村民和非原村民,1999年3月5号之前封顶建设完成的房屋。详细的罚款和补缴地价的标准。
这一张表格图,大家可以仔细地看一下,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的原则的,未超过480个平方是免交罚款,免缴地价,480个平到600平,每平方的罚款为20到50元之间是免缴地价的,600平以上是50元至100元的罚款,是免地价的,800平以上每平方的罚款是100元。原村民经批准所建的多栋,那开始就要缴纳地价了,在特区内的地价是限行地价是25%。特区外,像龙岗、宝安限行的地价是18%-25%,第一栋超出面积的罚款是100元一平方,第二栋是200元一平方,第三栋及以上是不予确权的,非原村民所建,经政府批准的宝安、龙岗区的罚款标准是75元一平方,现行补缴的地价是现行地价的18%,未经政府批准的全部按100元一平方进行罚款,现行的地价是25%。不过当时非原村民在本村所建的房屋,因为土地的一个归属,利益跟村集体之间难以达成一致,